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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保公共安全视频监控系统自主可控

2020-05-20

强制性国家标准是为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等,在一定范围内通过法律、行政法规等强制性手段加以实施,具有法律属性。公共安全视频监控领域的强制性国家标准,关乎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信息安全,必须严格依法执行。 

2018年11月1日,强制性国家标准《公共安全视频监控联网信息安全技术要求》(GB35114-2017)正式实施;2020年1月1日,强制性国家标准《公共安全重点区域视频图像信息采集规范》(GB37300-2018)正式实施。由于部分地方政府对执行这两项强制性国家标准的重要性认识不到位,在一些新建、升级的公共安全视频监控系统项目中,没能充分站在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信息安全的高度,严格采用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能够确保自主可控的视频监控设备,导致部分新建、升级的公共安全视频监控系统存在威胁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信息安全的隐患,不符合国家安全法的有关规定。

  因此,应站在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和全面依法治国的高度,严格执行公共安全视频监控的强制性国家标准。 

为确保我国公共安全视频监控系统安全可靠、自主可控,提出如下对策和建议: 

一是加强对GB35114和GB37300两个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执法监督检查,切实保证所有由国家投资新建和升级的、在党政机关等重点行业领域使用的公共安全视频监控系统,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

  二是公共安全视频监控建设联网应用部际协调工作组成员单位应加强GB35114和GB37300两个强制性国家标准在“雪亮工程”等国家重大项目中的推广和管理,推动全国立体化、信息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提升平安中国建设智能化、精细化水平。同时建议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应急管理部等相关部委将这两个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执行纳入公共安全视频监控联网系统网络安全等级保护评测技术要求中,以及行业建设任务书、建设规范中,开展对相关项目工程强制性国家标准执行情况的符合性测试和验收。 

三是将符合GB35114的国产视频监控系统纳入“自主可控产品目录”。由国家发改委全面推进对党政机关、保密单位、大型企事业单位视频监控的国产替代,按照GB37300实现此类重点场所视频监控设备的安全可靠,自主可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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